2007年8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夫不付生活费 妻可诉之法院
冯云虎 杨志平

  刘女士问:
    我与丈夫两地分居,现有一6岁的小女孩,随我生活。我于2003年3月份下岗,没有别的经济收入。自2006年10月份开始,我丈夫节假日不回家,也不给我们寄钱。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释疑: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你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他给你支付扶养费。另外,对于你6岁女儿,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,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你丈夫负有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,由于你的女儿尚小,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,你作为监护人,可以用你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,请求你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。